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基金会与员工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部门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五条 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员工的聘用
第六条 基金会对员工应本着按需录用,择才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八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
(三)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其他员工,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基金会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九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基金会网站、微信和社会公开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二)办公室整理、筛选应聘人员情况;
(三)由秘书长及办公室组织面试;
(四)秘书长批准任用,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享受基金会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一)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基金会提交辞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因某些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部门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失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一)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二)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五)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基金会统筹安排,经办公室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期间;
(六)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八条 产育假
(一)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8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基金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基金会支付;
(四)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五)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
第十九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