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阶平医学基金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各类项目合法、合规、合理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符合《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基金会宗旨相一致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管理和组织吴阶平医学奖等奖项的推荐、评审和颁奖工作及对获奖人事迹的宣传;
(二)组织和支持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资助贫困的医学本科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四)组织开展医学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影像、电子出版物及期刊;
(六)组织开展和资助科研项目;
(七)组织开展和资助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立项工作须秉承公益性、学术性、规范性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公益项目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六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需制定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负责人、预算、可行性、必要性、范围、开展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自然人、基金会各部门均可申请设立公益项目。
第九条 公益项目的实施需经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项目名称及会议论坛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如需冠名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为本会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实施方案;
(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参与人员的姓名和单位;
(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款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款项进行定期检查,严谨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设立前做好风险评估和研究调查,项目执行中做好监督检查,项目结项后做好总结报告和材料审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可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金、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会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会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在项目执行期间实施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遵守《反腐败法》《商业行为准则》和《国际医疗保健业务诚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适用的反腐败相关的法律。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项目总结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当由执行单位撰写提交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应从各自专业角度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报基金会办公室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项目尾款并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应继续关注项目的后续发展,组织进行“回头看”,补齐短板和漏洞,力争效果最大化。不断积累项目工作经验,为今后项目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