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原则:真实、完整、及时
(一)真实:各部门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反复核查,真实反映信息公开情况;
(二)完整:各部门应保证各公益活动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完整性,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三)及时: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基本信息: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情况、理事会召开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二)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年检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
(三)经费信息:按年度公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等;
(四)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公开募捐实施情况报告等;
(五)交易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动态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通过机构各个平台,时时更新机构重要信息)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执行准则
第四条 具体要求
(一)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按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四)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以上信息;
(五)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六)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遵纪守法,下列信息资料,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空开;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基金会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并提交合规部门审核。
(二)合规部门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理秘书长审批。
(三)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将信息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公开。
第七条 责任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信息公开透明是基金会的生命力。要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