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阶平医学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的形式有: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规范决策。重大事项决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充分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三)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原则。凡属基金会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决策方式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全体理事、监事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议定事项,应于会前通报参会人员。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对会议研究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三)会议相关资料,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第五条 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与会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和磋商;
(三)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四)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相关议题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重要文件,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的重大措施;
(二)基金会职能、内部机构及部门职能的确定与调整,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等级评估事项等;
(三)基金会总体规划与建设、改革与发展的方案制定;
(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及执行过程中的调整;
(六)重要合作项目立项、重要合同(协议)的签署;
(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专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八)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调整;
(九)在“慈善中国”网站申请信息公开备案等;
(十)其他认为应提交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召开换届会议,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监事长、监事、理事等变更事项;
(二)其他认为应提交集体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重要调研(学术)、出国(境)考察等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三)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需投入相当的人力、财力、物力或涉及较为敏感问题的重要项目;
(四)其他有关重要项目。
第九条 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大额度资金。
(一)遵从《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有关约定;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实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决定,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相关决策人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必须严格遵照决定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应,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布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后,由秘书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在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报告对象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及理事会。
第十七条 报告程序
遵照有关规定,依据职能范围和权限按照审批流程分层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要求
(一)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完整准确;
(二)按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十九条 报告形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报送第一责任人。凡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报告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